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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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貳包(毛重壹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捌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三七七0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毛重一公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八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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