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6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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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陸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