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被告 蔡朝元 被告 施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