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畹芸 即 邱琴珮 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自民國105年9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英屬百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單1張,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英屬百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上開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下同)36,117元解交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