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甲○○當事人與被告香港商壹傳播媒體出版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