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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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八號
再審原告長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再審原告青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關稅總局法定代理人丙○○再審被告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叁萬零伍佰叁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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