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9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9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九五二四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呂秀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湘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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