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6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度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6年7月2日起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債務人甲○○於96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8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1月23日起至126年1月2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6年2月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甲○○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6年2月2日與聲請人簽立銀行授信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29,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2月2日起至111年2月2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4.36碼機動調整計算,按月計付,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加付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詎債務人甲○○就上開借款僅繳納利息至96年11月2日止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7,867,207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依上開約定債務人甲○○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惟履經聲請人催討,均未為清償,又債務人甲○○於96年12月17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丙○○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放款客戶往來明細、銀行授信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經濟部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甲○○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已於97年5月8日及97年6月1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1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797-32│旱│││1,187.19│27分之1││├─┼───┼────┼────┼────┼────────┼─┼──┼──┼───────┼───────┼───────┤│2│新竹市○○○○段││797-5│建│││260.32│1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7│新竹市○○路│新竹市翠│住宅、停│6│6│6│1││││││││3│陽台、屋│7│平│全部││││9│979巷5號│湖段797-│車空間、│3│3│3│3││││││││2│頂突出物│7│方│││││││5地號│鋼筋混凝│‧│‧│‧│4││││││││6│、雨遮│‧│公││││││││土造、3│9│9│9│‧││││││││‧││2│尺││││││││層│1│1│1│4││││││││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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