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6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子豪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子豪明知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之頂樓加蓋係告訴人 蘇春成 所有,且告訴人並未同意其進入該址,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接續於106年4月間之某日起,以穿越該址鐵皮破洞方式,進入該址內。嗣經告訴人於106年5月10日15時許偕同警方至該址,發現被告在該址內,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蘇春成告訴被告蔣子豪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
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6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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