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4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應 玉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應玉秋 於民國87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7日止累計65,945元正未給付,(其中16,965元為本金,48,98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玉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7日止累計647,289元正未給付,其中165,706元為消費款;481,58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4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應玉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965││4月08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應玉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5706││4月08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