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十四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路○段○○○巷○○號住處,與其妻甲○○○因子女工作問題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右肘部及左前臂挫傷各約一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犯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表示要撤回告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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