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8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9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0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如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又上訴之「理由」應於理由書中敘述,不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替代,方能認為合法。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論處被告如原審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係以「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陳耀發 、林煜浩、 楊凱傑林阿成王俞昇黃愛月吳小莉程小妹何秀英王夢萍朱佩蘭張文瑜張心柔邱雪晴 等人證述屬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在卷可稽。」等情,為其論據,足見原判決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並無違背證據、經驗及論理法則。再原判決依其確認之事實而為法律之適用,亦無違誤。被告不服原審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稱:被告犯後已知悔悟,除主動自首接受法律制裁外,偵審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懇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59條規定,從輕量刑云云。惟查,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於被告科刑之部分,業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項,且就被告所犯之罪,分別敘明原審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及原審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案件,符合自首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均減輕其刑,又此部分與原審附表一編號
1、2、4及原審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部分,係構成累犯之要件,而判處如原審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並各處如原審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將原審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7及原審附表二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等情,並未逾法定刑度,經核亦無違誤,此均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又本件被告雖自首、坦承犯刑,惟此非顯可憫恕之情,當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故原審諭知上開之刑度,亦屬合理、妥適。則被告上訴意旨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云云,即屬無據。依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判決附表二(搶奪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原判決附表一(共同竊盜罪、侵占脫離物罪、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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