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王秀 被告倍偲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婕妤 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因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明令提高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則不能核定之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650,000元。上列原告與被告倍偲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請求卸除董事職務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且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亦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即應認該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而應依首開法條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