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50號上訴人家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被上訴人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複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201,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468元,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溢繳8,1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規定返還上開溢繳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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