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六О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吳勇輝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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