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二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行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肆仟叁佰貳拾貳萬零貳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