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一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張誌誠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貳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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