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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