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洪朝霖 上列聲請人洪朝霖因與相對人 陳韋文 即 陳啓輝 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朝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權並提出事證。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洪朝霖 上列聲請人洪朝霖因與相對人 陳韋文 即 陳啓輝 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朝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權並提出事證。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