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深圳市燃化中深油品銷售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恭偉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林合民 律師 何謹言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蔡曉武 被告 李宣明 即反訴原告春水苑2幢902室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參加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林淑娟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魏憶龍律師、林合民律師、何謹言律師、複代理人林淑娟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