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周兆熊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蔡宇騏 (即 蔡新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宇騏為蔡新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蔡新買於民國106年3月11日死亡,其子女 蔡佩瑾 、蔡宇騏、 蔡佩璇 ,及大姊 陳曾紅治 均依法拋棄繼承,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狀、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6年11月23日新北院 霞家科春 字第01283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55、71-73、76頁)。嗣蔡宇騏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選任為蔡新買之遺產管理人,有該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77號確定裁定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6-87頁),蔡宇騏經選任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