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債權人 張繼元 上列債權人張繼元因與債務人 劉森 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繼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14萬元本票未載發票日期,票據無效,應另行釋明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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