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債權人花蓮縣光復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宋美花 債務人 陳欽桂
陳志翔
陳曦
陳尹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6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