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蔡明宏 地址詳卷被告 徐聖棋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字第1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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