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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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旻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58號、第159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本院耗費相當時間研討判斷,加以期間亦有數案件需撰寫裁判書,以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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