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6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
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