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惠燕斐亞登生物科技企業社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79,2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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