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
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口徑9mm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扣案2顆制式子彈中,
經採樣試射的1顆制式子彈,因試射後已不具子彈之完整結
構且失去效能,不具殺傷力,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另1
顆制式子彈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
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
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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