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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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16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定,兩造屆時應自行到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屏東簡易庭 99 年度 屏簡 字第 169 號裁定(99.05.3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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