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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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5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
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
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9年6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
第28法庭審理,兩造屆期應自行到庭,併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