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55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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