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94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1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民國99年6月9
日以前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