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44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伊與被告乙○為夫妻,被告2人竟於92年10月20日前後發生通姦之行為,而侵害原告之權利,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乙○前另訴請確認其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經本院以94年度家訴字第44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事件受理在案,並判決確認其2人之婚姻關係不存在,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家上字第37號判決駁回上訴,原告再次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4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中(96年度家上更㈠字第5號),此有上開判決抄本在卷可稽。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係以原告與被告乙○間之婚姻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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