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