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葉錦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係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已據其偵查中之自白及扣案物等可資佐證,足認所犯上開罪嫌重大,且屬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月18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4月18日及6月18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二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8月17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有再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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