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1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鄧晴馨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