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
乙○○丁○○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楊漢東 律師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義成法官黃仁勇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