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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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新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陳隆文
被   告  洪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玖
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伍仟零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
三年六月六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
,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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