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2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殷振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4233號)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1,149元整,及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0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1,1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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