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鍾邦久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