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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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銘峰 律師相對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請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訴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而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審查決定書影本一份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