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吳森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