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蘇正信 律師被告式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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