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三個月應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期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田平安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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