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費用新台幣430,573元。
二、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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