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26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法定代理人 郭明財 受選任人 林錦鋐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美惠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錦鋐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王美惠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美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美惠(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號)遺產有座落於臺中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2筆地上建物及銀行存款,因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且無親屬會議,為使稽徵業務順利進行,依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死亡通報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1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需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各順位之繼承人皆死亡,有無繼承人不明,且未召開親屬會議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發函予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查詢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臺中市地政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林錦鋐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會105年4月15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暨附卷可稽。林錦鋐地政士為執業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本院認為由林錦鋐地政士(男、事務所臺中市○○區市○路○○○號16樓之7)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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