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01號上訴人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秋蕙 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0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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