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