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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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94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年
0月0日生」之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加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