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甲○○
乙○○被告戊○○○
丁○○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訴狀表明:⑴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日當庭裁定命其於同年3月21日前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敏